关于战国末期粮食产量的问题(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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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维持人体正常生长所需要的食量是相对稳定的,我们姑且把人均粮食消费量当作一个常数。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尽地力之教”所提供的数据:“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

据此,每人每年平均口粮为18石,五口之家全年粮食消费量约为90石,六口之家为108石,如果加上必要的种子等需要,起码要有一百石粮食才可敷用。百亩份地的产量当在此上下,农民才能维持生存。依此推算,当时每亩(周亩)的产量应在1石(大石)左右。

战国时代文献中对周代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数有以下记载:

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粪”,在这里作播种解[10]),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万章下》)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礼记王制》)

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吕氏春秋上农》)

上述文献虽然出于战国,但都是追述周制的。这里的“夫”,都是指一个农户的百亩份地而言。因此,引文中的“上农夫”“下农夫”不应连读,而应从“农”字点开。“夫食×人”指的是份地百亩所能供养的人数。从上述三条材料记载看,大体上上农“夫食”九人,下农“夫食”五人,平均“夫食”七人。若仍以《食货志》所载每人平均年消费粮食18石计算,七人粮食年消费量为126石,这可视为百亩份地的平均年产量,亩产为1.26石。这可能反映了西周稍为晚后的情形。

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的说法:“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不过这是一个较低的数据。山东临沂银雀山竹书《田法》云:

岁收,中田小亩亩廿十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相复以为率。

竹书的整理小组推断这里的“小亩”即《汉书食货志》百步为亩的周亩,可从。战国时的量制有趋同之势,这里的石与秦石大体相同。

这个数据较高。《田法》和《汉书食货志》所载亩产量,可以在其他文献中获得印证。例如《管子轻重甲》载:“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百亩二十钟,一亩合二釜,即二石。

这与《田法》所载一致。也有材料与《汉志》契合的。如,《管子治国》云:“嵩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孰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是说,该地气候温暖,生长期长,粮食产量比较高。“四种而五获”,并非象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多熟种植(四年五熟),而是说这里四次种植(一年一熟)的收成,相当于一般地区五次种植的收获量。这是有数据可供稽查的。据李悝所说,战国初魏国亩产一石半,“五获”为七石半;嵩山以东河汝之间正是战国时魏国南境,亩产二石,“四种”收八石,两者正好相当。

又,《管子揆度》:“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终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这里的“亩”则是指东亩,即齐亩,1东亩相当于0.64周亩,一人30亩,五口之家150亩,折成周亩为96亩,亩产1石,折成周亩则是1.56石/亩,比李悝所说的1.5石稍高,但总产150石,与李悝所说一致。由此可见,《田法》和《汉志》的记载反映了战国时代不同等级、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土地的一般亩产;大体说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已逐步达到每周亩二大石的水平。这一亩产水平比之西周时代,其增长的幅度是相当大的。若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1石,则战国亩产(以每亩2石计)增加了100%;若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1.26石,则战国亩产增加了58%。

“古代常用容量单位由小到大有升、斗、斛(石)、钟,通常学者们认为斛和石相通,自秦汉开始它们之间都是十进制

林甘泉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_秦汉经济史(上)》认定:汉代1石=2市斗,1市斗=13.5斤,1石=27市斤粟。汉代1石为20000毫升,1斗为2000毫升,即秦汉时期1斗禾重2.7斤,这也是以实物测量所得数据”

这个数量与上面的每人需要的粮食数量也比较匹配,“食,人月一石半。”也就是每人每个月4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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