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偪)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二、《中日辽南条约》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国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持简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日本国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条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并照本约第三款所定,日本国军队一律撤回之时,该地方内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所属公物件,永远交还中国。因此下之关条约第三款,并拟订立陆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中国约,为酬报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将库平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是日起,五个月以内,日本国军队从该交还地方-律撤回。
第四款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搁为逮系。
第五款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对无伪,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译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六款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土。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初八日
订于北京
三、《中日刘公岛条约》
一、中西水陆文武各官,须开明职衔姓氏,西人须开明目名姓名,其文案书职及兵勇人等,须开一总数,以便分别遣还中国。
二、中西水陆文武官员,须各立誓,现时不再预问战事。
三、刘公岛一切器械,应聚集一处,另开清折,注明何物在何处,岛中兵士,由珠岛日兵护送登岸,威海各东兵,自2月14日(西历)5点钟至15日午正止,陆续遣归。
四、请牛道台代承交付兵舰炮台之任;惟须于15日正午以前将舰中军器,台上炮位,开一清账,交入日舰,不可遗漏—件。
五、中国中西水陆各官弁,许于15日正午以后,乘康济轮船,照第十款所载,开返华界。
六、中酉各官之私物,凡可以移动者,悉许随带以去;惟军器则不论公私,必须交出,或日官欲加以搜查,亦无不可。
七、向居刘公岛华人,应劝令安分营生,不必畏惧逃窜。
八、日官之应登刘公岛收取各物者,自i6日9点钟为始,若伊东提督欲求其速,可先令兵船入港内等待,彼时中西各宫,仍可安居本船,俟至16b9点钟为止,一律迁出,其在船之水师水手人等,愿由威海遵陆而归,可听其便,其送出之期,则与各兵一律从15日正午为始。
九、凡有老幼妇女之流,欲离刘公岛者,可自乘中国海船,从15日正午以后,任便迁去;但日本水师官弁,可在口门内稽查。
十、丁军门等各官灵枢,可从16日正午为始,或迟至23日正午以前,任便登康济兵船离岛而去。伊东提督又许康济不在收降之列,即由牛道台代用,以供北洋海军及威海陆路各官,乘坐回华,此缘深敬丁军门尽忠报国起见;惟此船未离刘公岛之前,日本水师官来拆卸改换,以别于炮船之式。
十一、此约既定.战事即属已毕;惟陆路若欲重战,日舰必仍开炮,此约即作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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