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不为所动,他的代理人是李少瑾和李握瑜,可不是李莹雪,只要李握瑜和李少瑾利益最大化,别人都可以寄出去。
李莹雪看了王律师一会,暗暗吐了口长气,这就是她现在的处境,王律师不是自家人,焦律师也不是自家人,她里外不是人,只能是自己求自保了。
她看向法官道:“法官大人,我真的没有诱导顾根去找李少瑾,顾根自己行为恶劣他已经是三十多岁的人了,岂能是别人说什么,他就听什么的?他是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
“犯罪,是他自己的事!”
法官没有出声,其他陪审人员开始低头记录。
接下来法庭又恢复了一进来时候的庄严和肃静。
法官道:“证人陈述时间完毕,当事人双方是否还有问题补充?!”
如果没有补充,就要宣判了。
庭上的所有人,都坐直了,等在那一刻,可以看得出的大家都十分期待这个结果,有些人甚至是紧张的。
焦律师道:“我的当事人要阐述事情的关键有两点,第一我的当事人顾根,并没有伤害到李握瑜,皮外伤都没有。
第二,对于强奸罪名,顾根和方雅,是未婚男女关系,他们是正常交往,交往之内发生的性关系,不应该属于强奸。“
“第三,李少瑾在我的当事人犯罪终止的时候对我当事人进行暴力殴打,致使我的当事人身体落下伤残。”
“经法医鉴定,殴打事实清楚,李少瑾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属于减免范围之外的。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李少瑾和顾根有利益仇恨关系,明显侵犯了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
“我要阐述的观点就射这些。”
想了想又道:“没有补充了!”
法官整理好记录,看向王律师,王律师道:“第一:根据我另一当事人方雅的衣物伤口和心里鉴定结果,可以看出顾根对她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人格上和心理上的伤害更多。”
“根据我国妇女保护法和刑法中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嫌疑人顾根和我的当事人方雅,虽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就算是夫妻之间,强迫发生性行为也是违法的,何况只是经人介绍订婚?”
“第二点: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的当事人李少瑾,在听见弟弟呼救声从保姆房间中跑出来,当时嫌疑人顾根,衣衫不整,生殖器官外露,我的当事人根本无法判断他是否是已经终止了伤害还是要伤害她,所以采取了正当的应急行为,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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