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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家庭长大,由母亲独自抚养。学习花样滑冰的费用除了母亲的收入外,还有俱乐部的教练及队员们的慷慨资助。他的母亲以卖淫为生,案发当时正在进行卖淫活动,并被警方抓获,扣押在派出所里。

他的母亲曾经和被害人进行过性 交易,以争取夏琚留在俱乐部的资格,由此证明,被害人是异性恋。案发现场存在多处血迹,当时只有被害人和夏琚两人,被害人的身上有多处创伤,并在颈部、胸部有致命伤口,全为凶器造成。

凶器是冰刀,现场只有一双,来自于夏琚。案件的报案人是被害人和夏琚的教练,柯咏梅,她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根据证人提供的证词,当时被害人倒在血泊当中,现场之所以留有她的脚印,是因当时的情况受到惊吓,乱了阵脚。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前往现场,很快在更衣室的浴室里找到躲起来的夏琚,将他逮捕。案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证人除柯咏梅外,还有同样在当天参加比赛的徐威,他提供的证词和柯咏梅的一致。

夏琚从四岁加入滨城花样滑冰俱乐部,和被害人成为队友。据徐威等队友提供的证词,夏琚在学习滑冰的过程中,得到过很多来自被害人的帮助。

夏琚由于家庭经济状况限制,曾多次拖欠训练费用,全为被害人垫付。由于两人同为柯咏梅的学生,在俱乐部中时常一起训练,相处时间很长。被害人在俱乐部和省队均有良好的人缘,对夏琚关心爱护。由此可以推论,在案发当时,被害人极有可能对夏琚没有防范意识。

夏琚的性格孤僻,不喜与人交往,对待他人态度冷漠,鲜少与其他队员交谈,大部分训练的时间和被害人在一起。即便如此,夏琚对待被害人的态度依然十分冷漠。“不爱说话,不笑,训练结束马上离开。”多位证人提供这样的证词。

发生这样的事故,是由多方因素造成的,直接原因是夏琚以冰刀为凶器,给被害人造成致命创伤。夏琚由单亲家庭抚养,母亲为娼,不知道亲生父亲是谁,缺少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花样滑冰是一项需要巨额投资的运动,夏琚的家庭条件难以供给他的学习,造成他在队友之中容易产生自卑、扭曲的心理,排斥来自他人的关怀,易怒、易妒。在一审当中,夏琚承认自己对被害人的羡慕和嫉妒,以及当天比赛未获奖项的愤怒。

因夏琚犯案时,未满十四周岁,法庭未判处其刑事处罚。由于新的证据未能推翻被害人为夏琚所谋杀之事实,希望合议庭能够维持原判。

两处致命伤……夏琚回想起来,好像的确是这样。不过他想起的不是当时自己做了什么,而是第一次出庭时,被要求指认的图片证据。他也不能肯定那两处致命伤到底是不是自己造成的,不过当时除了他,还能有谁呢?所谓的“激情杀人”,不就是连自己做了什么都不知道吗?

他看见现场的照片时,同样茫然。他记得陆济山的裤子是没穿好,露出臀部的,可照片上他的裤子穿好了。是什么时候穿的?在他害怕得把灯关上以后吗?或者在他不再动,夏琚抹黑爬进浴室,把自己洗了又洗以后?

反正,那回,夏琚在公诉人的一再询问下,指认了那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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